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毕业生就业指导分会是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专业分会;是从事高等学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大学生就业工作与改革的全国性、专业性、研究性和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探索、研究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己任;以推动大学生就业工作、提高大学生就业工作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标;团结和组织从事大学生就业工作者和有关研究人员,积极开展工作;规范同业行为,为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生就业制度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制定大学生就业方面的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大学生就业的学术研究活动;
2.交流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宣传大学生就业政策,开展大学生职业咨询活动,推动大学生就业工作,规范同业行为;
3.编辑出版有关大学生就业的资料和书刊;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5.介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经验和成就,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6.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
本会以吸收单位团体会员为主,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凡是承认本会章程,全国各级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普通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主管大学生就业工作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申请加入本会者,均可作为本会的理事单位。其他有关主管大学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单位,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审定;要求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的,须经理事长会议同意。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会内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优先取得本会编辑的刊物和各种资料,享有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成果和文章的优先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工作和学术研究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六条 理事会
由理事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由本会发给理事证书。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
由加入本会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机构的理事单位和加入本会的高等学校、企事业中推荐部分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年度工作会,讨论本会重要事项和工作安排,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向理事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等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秘书处
由理事长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正、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3、本会业务活动收入。
第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负责人工作变动,须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毕业生就业指导分会理事长:于英林(原教育部学生司主管毕业生就业副司长)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毕业生就业指导分会秘书长:曹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处长、研究员)